泰和泰研析被公安冻结检察院移送法院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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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17日左右,唐某某 次知晓其在XX商业银行的账户被冻结后便多次在家人的陪同下去银行了解情况,但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因涉及刑事犯罪而不愿透露具体情况,仅告知唐某某及其家人冻结账户的执法单位是上海公安。于是唐某某家人便打电话到上海市公安局咨询,但警方表示这是侦查秘密,具体情况未来检察院、法院会作出处理。此后唐某某便一直在等待相关部门的通知,却一直无任何消息。直到年年中唐某某急需用钱,但发现找不到这张银行卡,便在家人的陪同下去银行补办银行卡,此时才惊讶地发现该卡虽然已经被解除冻结了,但该账户上资金共余万元已经于年9月29日被法院全额执行扣划了。鉴于此,银行工作人员才向其提供了上海市公安局经字()号文书案号以及上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沪01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的案号(该判决由于特殊原因并未在网上进行公示),并表示其账户可能与该刑事判决有所关联,且账户上的资金已经被上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全额执行扣划。

准备就绪

委托人唐某某于年9月与我所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表示其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将已经被执行扣划的其实与该刑事案件并无关的财产返还自己的账户。确定目的后,本团队迅速牵头组成研究小组并开始进行相关研究与分析。

(一)此路不通——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之法律探索

本案属于典型的请求法院将已经依据生效刑事判决执行扣划的却与涉刑事案件无关联之财物返回请求权的案件,由于目前并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能够准确表述此类情况,本文暂且称其为民事诉讼法“执行回转”的变身(尽管本案执行之依据——()沪01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并未因为确有错误而被人民法院所撤销,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二百三十三条关于执行回转之规定,但本案中的情况却与民事诉讼法中的执行回转极为相似,甚至比因执行依据错误而导致的执行回转更加艰难,因而本文在行文中亦采取“执行回转”一词来概括此类情况),但我国法律上关于刑事涉案财产的处置仅有《 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而在刑法意义上关于对刑事涉案财产的处理的相关规定仅有《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三百七十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本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法律、其他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纵观上述与本案相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刑法上实则并没有一套完整的处理程序来解决司法过程中所涉及的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问题,尤其是与该刑事案件并无关联的案外人,更是难以通过一套完善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唐某某正是面临着这样的困境。

(二)另谋出路——参照民事诉讼法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本团队通过对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反复研判后认为,目前 本案情况的做法便是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第十四条的指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由此,本团队根据案件事实及基本情况撰写了一份《执行异议书》以及一份《执行监督请求书》,并于9月17日即前往上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了解相关情况并提交相关资料。

出征上海

(一)初入上海——获得相关文书标准模板

本团队律师于9月17日抵达上海后便及时赶往上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但此时却被告知上海市法院需要律师提前预约,并且也无从知晓该刑事案件的任何信息。在与上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多次交涉并告知自己的来意及目前面对的困难时,法院的工作人员向我们提供了《执行行为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模板,并指出此情况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本团队律师发现其法律依据正是我们在 份《执行异议书》中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二)精诚所至——联系到该刑事案件主审法官

在得到了撰写文书的模板后,更为关键的一步是如何将这些资料交予该刑事案件的主审法官手中,目前我们关于本案在上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的情况基本一无所知,仅能从网上检索出一份案号为()沪01执号的上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且该裁定书中并无唐某某的任何信息。检索到该《执行裁定书》的原因也是因为该裁定书的依据正是银行向唐某某提供的可能与其财产有关的沪01刑初57号《刑事判决书》。于是接下来在上海一天多的时间里,本团队律师便不停转变思路和方法向上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各部门打电话,并询问关于本案的相关情况,坚持“死磕”的精神,终于在第二天下午从上述《执行裁定书》所载明的其中一名执行员的法官助理处了解到上海一中院审理本案的刑事审判庭的内勤电话,然后再通过该刑庭内勤了解到当时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已经提拔到上海高院任职,而本案当时的合议庭成员除另外一位人民陪审员外即为目前负责审查该案后续问题的法官胡某某。

(三)黎明曙光——五份文书成就胜利

通过前序“无头苍蝇般”死磕到与上海一中院刑庭胡法官取得上联系是整个案件成功的关键因素。在后续与法官交谈的过程中,本团队律师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我们的目的告知法官,法官也给予了我们充分的指导。于是本团队律师在回到成都后,便再次按照上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的模板完善了一份《执行行为执行异议申请书》,并将唐某某的相关情况以一份《情况说明》的方式加以说明,并于9月21日寄往上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此后,本团队律师与该案主审法官一直保持沟通并跟进案件的具体进展,并在与法官多次充分沟通后于10月10日向上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寄出一份《补充情况说明》,对基本事实做出了更加细致的说明。在此次说明后法官电话指出,唐某某账户中有三笔资金流入疑似与该刑事案件有所关联,希望能够将这三笔资金流入的具体情况陈述清楚。于是在10月19日,本团队律师又根据唐某某的具体情况撰写了《情况说明三》,对该三笔资金流入进行了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10月27日,本团队律师再次前往上海参加了关于该案的听证会。此次听证会主要对唐某某账户中的三笔资金流入进行了分析与论证,同时法官也提出其对于唐某某没有在冻结之初便及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的疑问,希望唐某某能够就此情况之原因加以说明。本团队律师结合此次听证会内容与委托方唐某某又反复梳理论证了基本事实情况后,于11月2日向法院递交了 一份《情况说明四》。此后本团队律师仍密切跟进法院的进度,及时与该案主审法官沟通,并及时提供法院所需的相关材料。最终,法官告知唐某某的账户中确有两笔资金共计86万元与该刑事案件的资金流向有关,但其余与该案件无关部分资金将返还于唐某某的账户。12月9日,上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将该笔资金共计余万元转入唐某某的账户中。至此,本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纵观本案的上海之征,我们律师两个多月内成功将已脱离当事人控制四年之久的近万资金,从司法机关处实现了“执行回转”,完全达到了委托人的目标。在这次实践中没有任何捷径可循,有的只是解决问题的决心和不断尝试、探索的动力。这也是作为一名律师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只要保持勇于探索、解决问题的初心,任何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

总结评析

目前我国刑事涉案财物的审判程序尚不完善,公诉机关尚未普遍将对刑事涉案财物的指控全部纳入公诉范围。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就更加不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侦控机关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查控、处分涉刑案财物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难以对侦控机关的诉讼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和制约。正如本案中的当事人唐某某,在 次知晓自己的账户被上海公安冻结后,并没有一个有效的途径进行维权,而是被迫选择了“静候通知”。直至自己的账户资金被全额执行扣划后,才不得不想方设法以法律手段介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即使在这个时候,也依然没有一个系统的、可供参考的途径来解决已经依据生效法律判决执行完毕的刑事涉案财物的“执行回转”的问题。通过本律师团队的这次实践,也 次探索到了之前从未探索过的领域,即如何将已被公安错误冻结、检察院移送、法院执行扣划的刑事涉案财物在不改变其执行依据的情况下将与该刑案无关之财物“执行回转”至委托人手中。在目前没有一个完整、系统的程序来处理此问题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借鉴此次实践的成功经验,即参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行为异议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刑事涉案财物的相关问题,但具体的参考依据还需要根据不同的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同时,与涉案刑事案件主审法官的沟通和交流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将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切实提供给主审法官,才能有助于法官查清该刑事涉案财物的真实情况,才能真正将与该刑事案件无关的财物从涉案财物中剥离出来,最终能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将确实与该刑事案件无关的财物申请“执行回转”到委托人手中,此举其实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进一步维护了司法公正与权威。作者简介

熊锐律师

成都办公室

业务领域:民事/刑事辩护、公司商务、争议解决等

董晓燕律师助理

成都办公室

业务领域:民事/刑事辩护、公司商务、房地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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