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研析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保险法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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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年12月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从湖北省武汉市爆发以来,随着疫情的发展,全国大多数省市地区已经先后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等措施。银保监会也分别印发了《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要求从银行保险机构自身落实疫情防控要求、保障金融服务顺畅、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强化疫情防控金融支持、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等提出了具体措施。同时,各保险机构也积极响应,向疫情重点地区的医护人员和一线的相关人员捐赠保险,保险涵盖身故、医疗和意外等保障,风险保额超过千亿元。在疫情发生后,笔者也收到来自投保人、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等的咨询,问题涵盖保险费缴纳、保险理赔等,现依据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就有关问题作出简要分析,供相关人士参考。

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之前购买的保险,在疫情期间应缴纳保费的,能否延期缴纳?

答:在新冠肺炎疫情之前购买的保险,在疫情期间,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费。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10号)第三条规定,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其中并未规定保费可以延期的问题,因此保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时间按时支付。如果确实因为疫情影响收入,致使保费支付困难的,可以向相应保险机构予以申请,各保险机构有权根据核实的情况决定是否延期。

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能不能获得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答:重大疾病保险(简称“重疾险”),是指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等)风险发生时,当被保人达到保险条款所约定的重大疾病状态后,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如果严格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新冠肺炎不在理赔范围内。一个疾病能不能认定为重大疾病,首先要看其是不是重大疾病的列举范围,而保险条款中的重大疾病都是属于已经发生过的疾病,对于医学未发现的新型疾病不在保险合同条款列举范围内,新冠肺炎作为新型疾病,并未在已有保险合同条款中列出,不符合重疾的定义,故不能获得重疾险理赔。那么,是否有例外情况,即新冠肺炎患者获得了重疾险理赔?其一,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了“疾病终末期关爱金”,是有可能获得理赔的。在某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条款中有这样的约定:“疾病终末期关爱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达到本合同所定义的疾病终末期状态,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终末期关爱金受益人给付疾病终末期关爱金,本合同效力终止。”疾病终末期状态,通常是指疾病已经无法以现有的医疗技术治疗或缓解并且将导致被保险人在未来六个月内死亡,在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和医师的同意下一切积极治疗已被放弃,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终末期疾病状态必须在被保险人生前已经诊断,并且具有医疗证明文件和临床检查证据。所以,如果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了“疾病终末期关爱金”,即使新冠肺炎不属于保险合同中明确记载的重疾范围,但是只要符合疾病终末期的定义,也可以获得合同约定的保险理赔。其二,如果因为新冠肺炎引起的一些手术或者疾病,比如重大器官移植术、深度昏迷等,由于重大器官移植术、深度昏迷属于重疾险列举的重疾范围,属于重疾险的保障范围,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获得保险理赔的。其三,在实践中,重大疾病保险和终身寿险通常捆绑销售,而终身寿险一般是指不定期的死亡保险,即: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无论何时因何原因死亡,保险人均应给付保险金。如果购买的重疾险同时附加了终身寿险,保险公司应该按照约定的保额给付保险金。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能不能获得一般医疗保险理赔?答:一般医疗保险,主要有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以及特种疾病保险。一般医疗保险的特点是:责任免除加一切险,也就是说,一般医疗保险是不区分病种的,只要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以外的医疗行为,都应当获得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并按照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比例或者固定金额进行理赔。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医疗保险通常会有责任免除以及限制性条款。责任免除条款可能包括: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酗酒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等造成伤害的等等,具体要看保险合同具体的约定。限制性条款比如:会设置30天到90天的观察期,观察期内出险,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但保单继续有效,等等。综上可以看出,只要没有违反保险条款,新冠肺炎患者就可以获得一般医疗保险理赔,理赔金额与实际治疗费用相关,并将扣除由国家或社会保险已经承担的部分。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能不能获得人寿保险理赔?答:人寿保险作为人身保险的一种,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通常包括定期人寿保险、终身人寿保险、生存保险三种。定期人寿保险(简称“定期寿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期间内死亡,身故受益人有权领取保险金,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未死亡,保险人则无须支付保险金也不返还保险费。终身人寿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简称“终身寿险”,保险责任从保险合同生效后一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之时为止,由于人的死亡是必然的,因而终身保险的保险金最终必然要支付给受益人。生存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必须生存到保单规定的保险期满时才能够领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则不能主张收回保险金,亦不能收回已交保险费。从以上三种分类可以看出,新冠肺炎患者是否能够得到寿险理赔,取决于其购买的寿险种类,不能一概而论;此外,寿险通常会有一个等待期,一般来说是90天到天,保险合同中可能会约定在等待期内发生的身故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但返还已交保费(个别产品为返还现金价值,以保险合同为准),合同解除。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能不能获得意外险理赔?答:意外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意外,指的是意料之外、料想不到的事件,也指突如其来的不好的事件。保险法中的意外是指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在多家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都将疾病排除在了意外之外,比如某保险公司在其保险条款“名词释义”中阐明,意外伤害指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另一家保险公司的条款中也明确:意外伤害指因遭受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意外事故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剧烈的、非疾病的意外事件。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不属于意外险赔偿范围的。但同时,根据笔者查询到的案例,也有一些例外情况,如未尽到告知义务等。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能不能获得年金保险理赔?答:年金保险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次或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条件,按年、半年、季或月给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合同期满。年金保险按给付保险金的限期不同,分为三种:(1)终身年金保险,亦称“养老年金保险”,或“养老金保险”。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直到被保险人到达规定退休年龄;保险人对已退休的被保险人按期或一次给付保险金。(2)定期年金保险,按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合同期内交纳保险费,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生存为条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被保险人死亡,保险终止。(3)联合年金保险,以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家庭成员为保险对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共同生存为条件给付保险金,若其中一人死亡,保险终止;另一种形式是,当被保险人全部死亡,保险才终止,这称为联合最后生存年金保险。从以上定义和分类可以看出,从某种意义上说,年金保险和人寿保险的作用正好互补,人寿保险为被保险人因过早死亡而丧失的收入提供经济保障,而年金保险则是预防被保险人因寿命过长而可能丧失收入来源或耗尽积蓄而进行的经济储备。对于新冠肺炎的患者,理论上罹患疾病不影响年金保险的支付,但患者如果因新冠肺炎身故,其年金险就会终止。七、确诊为新冠肺炎的患者治愈后,保险公司是否会以可能出现后遗症为由拒绝承保?答:新冠肺炎与年的非典一样,同是由于冠状病毒感染导致的肺炎。医院曾对69名非典康复者进行调查,调查表明:非典对他们的身心损害极大,大部分人都有肺部病变等多种后遗症,部分出院患者还存在心、肝、肺、免疫功能的损害;钟南山院士也曾表示,部分患者有股骨头坏死的情况,尽管比例极低。有非典康复者康复后欲购买商业保险,但由于难以估计和无法鉴定非典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因此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某大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也称,完全治愈的非典康复者承保一般没有问题,而后遗症人士则有可能遭到拒保,或者进行主责任除外的承保。那么,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后,是否也会出现难以购买商业保险的情况?因新冠肺炎会引发什么后遗症目前还未可知,国家尚未出台与新冠肺炎后遗症相关的政策,也未曾看到保险公司有相关规定或是否承保的案例,目前回答该问题还为时尚早。参照香港年成立非典信托基金为非典后遗症患者提供援助的例子,如果最终商业保险无法为新冠肺炎后遗症提供保障,期待会有类似的援助基金会出现。八、员工因公在湖北省出差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答:年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冠肺炎应认定为工伤已毫无争议,那么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感染肺炎是否也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对此,广东省“粤人社函〔〕17号”文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视同工伤。对于没有明文规定的省市,该如何处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基于此,如果劳动者因公出差到疫区,出差地为其特定的工作环境,感染新冠肺炎是由于特殊时期在特定的工作环境导致的,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至少视为工伤;另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一视同仁地将因公感染新冠肺炎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内,也符合其立法目的。同时,如公司为员工购买了相应的商业保险,商业保险的理赔参考本文关于意外及人身保险的解答。九、“新冠疫情”导致的延期开工及后续问题,对于受影响极大的建筑工程,有哪些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答:建筑工程涉及到不同险种,因新冠疫情导致建筑工程延期开工,并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后续问题,可以从不同的险种分析其可能涉及到的保险赔付问题:关于“工程一切险”:如果在合同条款中涉及到损失扩展条款且已经扩展,则停工期间发生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关于“第三者责任险”:如果合同中涉及到访问条款且已扩展,那么任何经过项目法人、监理人、总承包商、分包商同意进入工地范围的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均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期间地方卫生、防疫、公安等人员进入工地范围内开展防疫检查,农民工家属进入现场进行看护等工作发生相关伤害事故的,也均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关于“团体意外伤害险”:如果对意外疾病死亡条款已扩展,那么复工后参与项目建造人员在工地或宿舍等邻近区域突发疾病死亡的,应属于团体意外伤害险的赔付范围。十、“新冠疫情”期间旅行取消,能否找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答:不管是、各机票酒店销售平台还是各景区,对于“新冠疫情”期间的旅行几乎都无条件地实行了免费全额取消的政策。但是,如果购买的旅行产品供应商没有无条件取消政策,但取消旅行又势在必行,且已经购买了旅游保险,那么无法退费的机票、酒店等成本损失,是否可以找保险公司将进行赔付?此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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